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成人教育教学是以有组织、有计划的自学为主,面授为辅,由自学、面授、辅导答疑、作业、实验、实习、课程设计、考试(考查)、毕业论文(设计)及答辩等一系列教学环节所组成的。为了全面实施教学过程,保证成人教育教学质量,结合我校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本细则适用于我院函授教学,业余教学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章 教学计划与教学大纲
第二条 教学计划是实施培养目标和组织教学的依据。教学计划的制定要适应成人教育的特点和发展趋势。教学计划包括专业培养目标和培养要求、课程设置、教学环节、学时分配及考核方式等。教学计划必须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加强实验、实习等教学环节,重视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第三条 制订教学计划的基本原则
1、教学计划要安排必要的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课程。加强对学生进行马列主义,爱国主义,艰苦奋斗、实事求是和职业道德等教育;
2、遵循教学的基本规律。坚持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和综合提高的原则,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
3、充分体现整体优化的原则,科学地处理好各教学环节之间的关系;
4、处理好基础理论与专业知识的关系。教学计划中课程可分为公共基础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基础理论和专业基础理论教育以应用为目的,以必需、够用为度,以掌握概念、强化应用为教学重点,专业课教学内容要加强针对性、实用性。
5、把握好理论与实践的关系。教学计划要从各专业的具体情况出发,在保证必需的理论知识教育的同时,各类课程应减少理论的推导,重点加强各种实践教学环节;
6、教学计划的制订既要保证高等教育规格要求,又要体现成人教育的特色,注意教学计划的完整性和整体优化;
7、教学计划根据成人高等教育形式的实际情况,在课程设置和教学要求、内容上有所侧重,充分体现学校的办学优势和特点。
第四条 教学计划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相关专业专家拟定,报请主管校长批准。
第五条 教学计划一经确定,要保持相对稳定。未经继续教育学院批准,教学院系、函授教学站点不得擅自变更。
第六条 教学大纲是组织安排教材、进行正常教学的主要依据,对稳定教学秩序,加强课程建设,提高教学质量有重要作用。所开课程需制定符合规定的教学大纲。
第七条 教学大纲的内容要简明扼要,言简意赅,明确各章节的中心内容和重点、难点,并划分学时进度。
第八条 根据成人教育的特点,开设专业的要求,考虑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做到分量适宜,能够达到相应专业水平的要求。
第九条 教学大纲要组织富有丰富教学经验,熟悉本学科课程体系的教师编写,由院系审核,送继续教育学院审定后,报主管校长批准。
第三章 授 课
第十条 函授教育每门课程的面授时数不得低于教学计划规定面授时数。每学年面授次数不得少于两次。在保证教学时数的前提下,要根据函授生工作的特点安排面授时间。
第十一条 函授教育的面授要贯彻少而精的教学原则。在保证教学内容系统性的前提下,着重讲授大纲规定的重点和函授生自学中的难点、疑点,注重培养学生的自学能力。
第十二条 面授要正确处理与自学的关系,不能以面授代替自学。面授要充分利用现代化教学手段,增强教学效果,提高教学质量。
第四章 自学和作业
第十三条 面授教师应为学生制定出《自学进度表》。学生要根据《自学进度表》安排个人学习计划,完成作业,养成自学习惯,提高自学能力。
第十四条 面授教师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布置作业,作业量和作业次数要适当。学生用于完成作业的时间,每周应不少于3小时。
第十五条 学生须独立、认真、按时完成教师布置的作业并按规定上交。
第十六条 教师对学生的作业要及时认真地批改,评定成绩,必要时写出评语。教师对作业中发现的共性问题要通过答疑辅导或面授进行讲解。
第十七条 各函授教学站点应建立作业上交、批改登记制度。发现抄袭作业者要及时批评教育,对未按规定上交作业者应取消其参加该门课程考核的资格。具体执行参照《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函授学生作业管理的暂行规定》。
第五章 答疑辅导
第十八条 凡教学计划中开设的课程均应安排答疑辅导。教师应根据实际情况安排集中、个别或邮件等形式的答疑辅导。
第十九条 答疑辅导是一项深入细致的工作,必须深入了解学生的情况,辅导时对基础不同的同学要不同对待,对基础差的同学,不能歧视,应该鼓励,要热情耐心,百问不厌。对基础好的同学,要对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培养他们独立思考和分析问题的能力。
第二十条 答疑辅导问题要注意交待如何考虑问题,启发、引导学生深入思考,力求做到答疑准确,针对性强。
第六章 实验 (实习)
第二十一条 凡教学计划中列出实验的课程都必须进行实验教学。凡开设与全日制相同科目的实验课程,其实验条件、指导力量、操作程序和实验要求等与全日制相同。实验教学要在学校或具有良好实验条件的函授教学站点进行。
第二十二条 实习活动应视专业教学需要和学生的实际情况确定。凡是已经参加工作的在职学生,实习环节可在原单位进行,但应满足实习环节的教学要求。
第七章 教 师
第二十三条 凡属我院教师系列,在我院从事教学工作的教师均为成人教育专职教师;从函授教学站点所在地高校聘请的从事我院成人教学工作的教师均为我校成人教育外聘教师。
第二十四条 教师要树立正确的教育思想,掌握教育科学理论,了解教育规律,能认真履行教师职责,熟悉所任课程的知识体系与内容。
第二十五条 担任我院成人教育主讲任务的教师必须具有助教以上职称。其中担任专科层次的教师中具有讲师以上职称的应占80%以上;担任本科层次的教师,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应占50%以上。承担授课任务的教师须由系统的讲授过本门课程、教学效果良好的教师担任。任课教师要对本课程的教学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因教学需要,由函授教学站点聘请的校外教师必须履行聘任手续,在授课之前填写《函授教学站点应聘教师登记表》并上报继续教育学院,经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方可授课。外聘教师必须具有拟任课程的教学经验。
第二十七条 承担成人教学任务的教师要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依据教学计划规定的授课时数认真施教。针对成人的教学工作特点,在教学过程中贯彻少而精、理论联系实际的原则。在讲授本门课程教学目的、要求、知识范围的基础上,突出向学生讲授课程重点,帮助学生化解难点和疑点,要向学生传授自学方法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方法,并指导学生自学,向学生提出课后作业要求。有实验教学任务的学科,要指导学生通过实验教学达到提高动手能力的目的。
第八章 考勤制度
第二十八条 函授学生必须按时参加面授、集中辅导、实验(实习)等教学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如确有特殊情况需要请假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否则按旷课处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请假必须提前申请,同时递交有关证明材料。因公出差须有任职单位证明。病假、产假须有医院的诊断书。如因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者,事后(一周内)须及时补假。学生假满应及时销假,对超假而又不重新办理手续者按旷课处理。
第三十条 学生请假10学时以内,由班主任批准,超过10学时由函授教学站点负责人批准。批准人必须在请假单上签字。请假条由班主任存查。
第三十一条 函授学生每迟到或早退三次(或一次迟到、早退超过二十分钟)按旷课一节计算,每旷课一天按八学时计算。旷课时数累计达到该课程面授时数的四分之一者或没有完成必交作业的三分之二者,不得参加该课程考试,并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给予正常补考、留级或退学。
第九章 考 核
第三十二条 各专业的课程考核根据教学计划安排进行。考核分考试、考查两类,考核方式要在教学计划中做出明确规定。考核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考核应以期末成绩为主,采用期末考试与平时测评综合考核的方式时,平时测评成绩不超过总成绩的30%。平时测评主要包括作业、阶段性测验和出勤情况等方面内容。教育行政部门进行质量抽查考试的课程,以抽考成绩为最终成绩。
第三十三条 学生达到学校规定的考勤要求,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作业、实验、课程设计等,方可参加考核。学生参加考核应遵守考试纪律。凡无正当理由缺考或有违反考试纪律者,应按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试卷命题的组织工作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命题由任课老师或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有经验的老师完成。命题范围以教学大纲、教材为依据,试题难易程度应使学生的考核成绩有合理区分度。每门课程要准备2套难易程度、题量相当的试卷,同时配有标准(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试题要经函授站点教学负责人审阅签字。
第三十五条 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教学管理科指导函授教学站点组织。集中面授后即进行考试,考场按以下标准布置:即每个考场30名考生,单人、单桌、单行排列;每个考场安排2名监考人员。当次面授不及格的科目,在下次面授时安排补考,补考试卷采用第二套试卷。毕业前由函授教学站点组织毕业前清考。
第三十六条 试卷的评阅工作由函授教学站点组组织进行。考试三天后阅卷教师须将成绩报函授教学站点组,函授教学站点组汇总成绩后于考试结束一周内向学生公布并报送继续教育学院。
第三十七条 试卷由继续教育学院及各函授教学站点分别保存,保存时间为学生毕业后三年。
第十章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
第三十八条 各函授教学站点组应成立毕业论文(毕业设计)领导小组,负责选派指导教师,组织答辩、评定成绩等有关事宜。具体实施参照《郑州航院继续教育学院毕业论文(毕业设计)及答辩工作实施意见》。
第三十九条 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选题既要符合培养目标的要求,又要结合学生的工作实际;一般由指导教师拟出题目由学生选题,也可由学生与指导教师协商拟定。
第四十条 指导教师要由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并能胜任指导工作的教师担任。每个教师指导学生人数不宜超过15人。
第四十一条 学生毕业须通过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答辩,答辩成绩由答辩组评定。
第四十二条 学生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由继续教育学院保存三年。
第十一章 教学检查和评估
第四十三条 教学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教学计划执行情况、教学各个环节的实施情况、师资结构、教学设备以及教学管理机构等方面内容。
第四十四条 教学检查应在主管校长的领导下,由继续教育学院统一组织进行,每学年不少于一次。继续教育学院领导和有关工作人员、函授教学站点领导要经常性地深入教学第一线,了解和掌握教学活动的具体情况。
第四十五条 教学检查可采取听课、召开师生座谈会和教学法研讨会、教学效果调查问卷等多种形式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本细则是进行教学评估的主要依据,教学检查是教学评估的主要手段。继续教育学院根据教学检查结果对各函授教学站点进行质量评估,评估结果要向各站点通报。对教学效果好、教学质量高的教学站点进行表扬和奖励,对没有达到要求的站点给予批评和通报。对不能完成教学计划,各项指标均达不到要求,没有办学能力的单位,采取削减招生专业及计划,限期整改,甚至停止招生等办法进行处理。
第十二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细则如与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有抵触时,按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八条 本细则自文件下发之日起开始执行,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